如何行使农村集体所有权?
某人将20亩荒地平整,村委会主任以招商引资的名义,与某畜牧公司订立了土地20年租赁合同,开办养殖场。村民对此事先不知情,租金村里留出 30%,其余6万元以村耕地补贴的形式分给各村民。部分村民得知此事后,拒绝领取,向法院提起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
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村干部将集体土地出租,村民起诉租赁合同无效,法院应予支持。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按照地域范围分为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三个层次,主要层次是村农民集体。各层次行使土地所有权限于自己所有的土地,不能超越...全部
某人将20亩荒地平整,村委会主任以招商引资的名义,与某畜牧公司订立了土地20年租赁合同,开办养殖场。村民对此事先不知情,租金村里留出 30%,其余6万元以村耕地补贴的形式分给各村民。部分村民得知此事后,拒绝领取,向法院提起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
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村干部将集体土地出租,村民起诉租赁合同无效,法院应予支持。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按照地域范围分为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三个层次,主要层次是村农民集体。各层次行使土地所有权限于自己所有的土地,不能超越范围。本案中,出租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应由村农民集体决定土地出租事宜。
其次,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要通过民主程序作出决定,再由农民集体的代表对外行使。《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所谓代表,是指根据本集体成员即所有权人的意志,行使所有权,而不是由代表自行决定。集体所有人的意志应表现为通过民主程序形成自治决议,即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形成财产处理的决定,财产的处理行为方为有效。
本案中,某村将20亩荒地平整后,村委会主任以招商引资的名义,与某畜牧公司订立了土地20年租赁合同,开办养殖场。村民对此事事先不知情。显然,村委会主任没有履行集体土地财产处分的法定民主程序,荒地用于养殖场不仅对土地用途进行了变更,还涉及养殖场对村里整体环境的损害,关系农民的财产利益和环境利益,应由全体村民共同决定,村委会主任只是全体村民的代表者,其本身不是土地的所有人,不能越俎代庖。
因此,本案村委会主任私自对外租赁土地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是无效的。法院可以判决,承租人返还土地,村委会主任和承租人应赔偿有关的损失。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