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录音能成为法庭证据?
河北的王先生来信称:我与我妻子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结婚后,我们一起到北京打工。2001年由于我妻子怀孕,她一人回到河北老家,我自己留在北京打工。直到2003年,我从来京打工的同乡那里得知,我妻子又另有新欢并与其同居。 听到这个消息,我气愤极了,后来我通过我的朋友,录下了我妻子与他人同居的证据。请问:我如果拿着这份证据到法院起诉离婚,我能胜诉吗?法院将如何判决?
首先,你在信中没有具体地说清你所述胜诉的含义。 但我理解的是,所谓胜诉,就是在你行使离婚权的同时,希望法律对你方能给予更多的保护,对你妻子一方给予一定的惩罚。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全部
河北的王先生来信称:我与我妻子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结婚后,我们一起到北京打工。2001年由于我妻子怀孕,她一人回到河北老家,我自己留在北京打工。直到2003年,我从来京打工的同乡那里得知,我妻子又另有新欢并与其同居。
听到这个消息,我气愤极了,后来我通过我的朋友,录下了我妻子与他人同居的证据。请问:我如果拿着这份证据到法院起诉离婚,我能胜诉吗?法院将如何判决?
首先,你在信中没有具体地说清你所述胜诉的含义。
但我理解的是,所谓胜诉,就是在你行使离婚权的同时,希望法律对你方能给予更多的保护,对你妻子一方给予一定的惩罚。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所以,你作为无过错方,是可以要求你妻子方给予一定的赔偿的,法院也会予以支持的。
至于你提出的私自录音能否作为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因此,法院确认一个视听材料是否具有证明力,是以上述司法解释中视听材料所具备的条件来判断的,而不是以是否采用“私自”等录音方式来判断的。故只要你提供的录音材料不是非法手段取得的,同时录音材料本身不存在疑点,对方当事人即使对此提出异议,但又没有证据推翻的,你所提供的录音材料就可以被法院作为证据采纳。
录音时所采纳的方式,并不必然影响证据的效力。本案中的录音材料如果是你信中所述的情形,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并作出有利于你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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