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表哥在02年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所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秘密调查,期间我是出租司机送他过一次西安并使用他的手机大概一周,我弟弟给他送过一次衣服,另外他去过我叔叔家借过钱但未果。后来经侦大队以此为由以包庇罪把我们关押在他们办公室一个月,并严刑拷打。最后每人交纳5000元取保候审金才得以自由。
值得关注的问题是直到我们回家的三个月后他们找到我表哥,我们才知道表哥涉嫌犯罪。(平常我们都和表哥来往甚少。)并且经侦大队在收钱时说好等人找到就退回我们的交款。事实上我表哥也在笔录上说明我们并不知情只是好心送他和送衣服。现在我表哥已经服刑过半,并且5年了,请问这个钱该不该退回?如果该的话,采取何种方式。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