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要承担责任吗?
《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该条规定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应当得到第三人的书面同意;(2)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那么《物权法》为什么这样规定呢?一般来讲,第三人为债务人之债务提供担保,是其对债务人的资产和信誉方面有所了解,或者是与债务人之间有特殊的关系。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转移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履行,意味着新的债务人将取代原来的债务人进入合同关系,或者原债务人的责...全部
《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该条规定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应当得到第三人的书面同意;(2)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那么《物权法》为什么这样规定呢?一般来讲,第三人为债务人之债务提供担保,是其对债务人的资产和信誉方面有所了解,或者是与债务人之间有特殊的关系。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转移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履行,意味着新的债务人将取代原来的债务人进入合同关系,或者原债务人的责任范围减少,新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着债务履行的义务。
因此,如果未经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权,这就意味着担保人要对新的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承担担保责任,其完全背离了第三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基础,对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是不公平的。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应当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因为债务人转移债务对债权人利益影响重大。
而在存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的转移就不仅仅涉及债权人的利益,也涉及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其债务的转移就不仅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也必须得到担保人的同意。所不同的是,取得债权人同意的义务主体是债务人,而取得担保人同意的义务主体是债权人,因设定担保物权的从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和担保人,担保人提供担保之目的也是为保障债权之清偿。
因此,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应当得到第三人的书面同意,此时第三人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如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即债务全部转移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免除,担保物权消灭;如债务为部分转移,担保人就转移部分的债务免除担保责任,只在原债务人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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