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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由谁发放?

产假工资由谁发放、发放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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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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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实践当中,对于生育津贴的支付问题,各地有两种不同的做法,有按月领取的(如合肥),有一次性支付的。  对于一次性支付的生育津贴,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依法申报前或者生育津贴未到账前,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先行垫付工资呢?对此问题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实践当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根据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工资支付不应超过规定的周期,如按月发放工资的企业,员工领取工资的周期不应超过一个月,因此在一次性支付生育津贴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女职工有部分月份没有工资的情形。  因此,从规避风险和人性化管理的角度出发,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可先行垫付工资,代生育津贴的款项到账后再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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