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原国有企业改制的
股份制公司,两年前,由于公司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将一个下属分公司迁往外地重新注册成新公司。因我们都是工作十年以上的老职工了,已跟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此,原在该分公司的大部分员工考虑到外地工作不方便,就陆续回到现公司待岗,公司一直发大家的生活费。
最近,公司决定在公司内部取消待岗现象,因而通知大家协商解决。现在公司的解决方案是:可以考虑为我们安排一些生产一线的岗位,也就是去车间当工人,如果不能重新上岗的,就只能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发放经济补偿金。
对于公司提出的方案,我们都认为不合理,我们要求按合同规定的工种和工作地点上岗,因为我们的年龄都已偏大,有的还有一技之长,根本适应不了车间的工作,对此公司不以考虑。
最后,我们提出,是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公司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承担双倍的违约赔偿金,而公司则认为,是我们不服从公司的分配,有岗不上,最后导致协商不成而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能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承担违约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