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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视同销售?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自用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视同销 售。我公司在北京市某区开发房地产项目,现由于经营需要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自用,请问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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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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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如果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的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 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 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如果将开发 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的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由于资产所 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 确认收入。
    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第四条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处理问题,房地产幵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有 关规定和《通知》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8年1 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凡已进行会计处理,计提折旧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 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和《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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