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肇事的法律后果,会是全责吗?
醉酒驾车肇事有何法律后果?
首先,酒后驾驶是被严令禁止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
其次,给予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3项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全部
醉酒驾车肇事有何法律后果?
首先,酒后驾驶是被严令禁止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
其次,给予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3项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2004年4月,公安部通过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之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1条第1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6条第1项规定: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再次,加重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2005年4月,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第9条规定:“根据‘确定责任二’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行为的,仅加重其一级责任。
但是,加重责任方根据‘确定责任二’已确定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再加重责任。双方当事人只要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行为的,互相不加重责任。”
第四,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2项规定:职工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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