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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的问题~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以上的条文出自《劳动法》的哪一条?哪一年的版本?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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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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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网址

2019-04-10

59 0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6-5-20  来源: 148online 。

2019-04-10

62 0
劳动部发的 〖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 3 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并且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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