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与法规如何解释
行政是研究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日常生活中所称的行政指社会组织基于特定目的对自身的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行政法上的行政指一般行政之外的公共行政,即国家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法规,就我的理解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分。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管理和领导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只有国务院才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应是较大市以上的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
请参考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行政法规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全部
行政是研究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日常生活中所称的行政指社会组织基于特定目的对自身的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行政法上的行政指一般行政之外的公共行政,即国家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法规,就我的理解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分。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管理和领导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只有国务院才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应是较大市以上的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
请参考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行政法规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五十七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五十八条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五十九条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条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第六十二条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六十四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六十五条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六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六十七条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六十八条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六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条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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