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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留有的口头遗嘱如何能证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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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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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因此,首先您要看您所说的这位老人是不是在危急情况下立的遗嘱;其次,再看一下老人遗嘱的见证人是不是符合条件(详见《继承法》第十八条);再次,看一下是否存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需要重新立书面或录音遗嘱的情况。
    如果上述条件皆符合(即符合第十七条的规定),您还需考虑一下老人立遗嘱的时候是否已经神志不清(已经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老人神志不清,所立遗嘱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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