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出□食品应当符合进□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国家对出□食品还进行监管吗?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在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政府与企业应当各司其职,这既是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保证其产品符合相关要求。
由于我国的相关食品标准与进口国家(地区)的食品标准不尽一致,在限用物质、具体限量等方面差异较大,如我国与部分进口国(地区)的食品安全规定中,某些物质我国允许用于食品而进口国(地区)禁止使用,进口国(地区)允许使用的我国又禁止使用。 如果完全按...全部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在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政府与企业应当各司其职,这既是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保证其产品符合相关要求。
由于我国的相关食品标准与进口国家(地区)的食品标准不尽一致,在限用物质、具体限量等方面差异较大,如我国与部分进口国(地区)的食品安全规定中,某些物质我国允许用于食品而进口国(地区)禁止使用,进口国(地区)允许使用的我国又禁止使用。
如果完全按照我国食品标准生产食品,很难达到进口国(地区)的要求。因此,食品安全法对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即出口食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这也是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世界上食品进口国家(地区)对进口食品都有相应的标准,这些标准包括相关技术法规和私营商业标准等。食品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技术法规才能被允许准人;符合私营商业标准,才能进人特定的商业销售市场。
商业合同可对食品企业和产品需符合的技术法规、私营商业标准和其他条件
要求进行约定。如出口美国的食品企业及其产品要符合美国的
《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和《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等相关法规要求;出口美国的肉类产品要符合美国联邦法典第9卷的要求;出口欧盟的食品要符合欧盟指令No852/2004、853/2004等的要求等才能允许在美国和欧盟准人。
如企业进入特定的商超或销售渠道,还需通过获得认证等方式证明符合特定的私营商业标准等的要求。因此,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
(二)出口生产企业和原料种植、养殖基地应当进行备案。
1。备案制度的背景。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是通过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符合国际通行或进口国有关卫生技术法规情况实施认证的合格评定过程,有助于提高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对外食品贸易健康顺利发展,维护我国产品的国际信誉和形象,落实中国负责任大国的承诺。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制度起源于对外肉类贸易的要求。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国外官方在对我国肉类生产企业检查时屡屡发现问题,甚至停止了部分企业的出口。基于此,1984年,为保证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满足进口国(地区)的要求,顺利出口,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参照国外要求制定了《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试行)》,从而开始了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制度,未获得注册的企业不允许生产出口食品。
1994年修订为《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
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以第20号令公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同时废止。 2011年,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质检总局以第I42号令公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原有的注册管理转变为备案管理,原20号令废止。
注册备案制度实施三十多年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有了非常大的提高,出口食品的质量和数量连年增长,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目前,我国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资格的企业已有13425
家,其中获得国外(境外)注册食品生产企业总数达到2800家(6832厂次)。
这些进口国(地区)主管部门按1年一3年不等的频次来华对备案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据统计,2002年一2014
年,来自美国、欧盟、巴西、瑞士、智利、俄罗斯、南非、以色列、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香港、澳门等20多个国家 (地区)的168个官方检查团组对我国1487家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美国FDA则在华设立办事处,直接去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通过这些检查,进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对我国的官方管理制度和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给予了充分认可,这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密不可分。
2。备案制度的实施程序。
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人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和监督检査工作。
各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按照142号令要求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未备案或者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其产品不予出口。
申请出口备案的企业应满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弱化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精神,国家认监委和各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改革备案管理工作方法,简化工作流程,不断缩短备案时间。
在备案工作中,采信企业自我检查声明、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结果及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审核结果,通过文
件审核直接给予企业备
案,基本实现了先备案后监管。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通过验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确保企业持续符合备案条件要求;同时,通过加强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有效性检查,规范认证市场,提高认证活动的社会公信度。
(三)对出口食品进行监管符合国际惯例和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要求。
1。 事关“三农”问题。长期以来,农产品出口以其特有的优势,在带动农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解决“三农”问题意义重大。一是增加农民收入。
据专家测算,我国每出口1美元的食品,能够额外产生1。66美元的经济活动,增加了农民收入,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在山东等出口主产区,出口食品农产品已经成为当地农民收人的主要来源。二是带动农村就业。
食品农产品出口带动了农业、制造业、其他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据专家测算,每1万美元的食品农产品出口,能直接和间接创造约20个就业岗位,以2013年的出口额计算,食品农产品出口就创造了近1亿个就业岗位。
三是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为适应国际市场的“高标准,严要求”,倒逼我国出口农产品在基地建设、品种、品质、包装、储运等方面标准不断优化,在农业对外开放过程中,也引进了大量的国外品种、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形成出口竞争新优势。
2。 国内食品行业整体水平与我国出口食品主要市场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从我国的整体情况看,农业基础薄弱,分散的、小农户式的生产方式仍大量存在,集约化、规模化生产方式比例仍然偏低,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与农业发达国家水平仍有不小差距。
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种植、养殖源头问题仍时有发
生。有的企业存在自检自控体系不完善、追溯管理制度不健全、自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不强、不按标准生产、不能持续满足卫生许可要求等问题。如果不对出口食品实施管理,就很难达到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严重影响我国外贸发展,影响我国经济发展。
3。 国内标准与主要进口国标准存在差异。我国批准使用的农药、兽药品种与主要进口国不完全一致,相关的残留限量标准也不尽相同。据专家分析,我国食品行业采纳国际标准的采标率低,更是严重落后于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
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日本、欧盟、美国、韩国占我国食品出口市场的65%以上。这些国家或地区也是世界上食品质量安全水平要求最苛严的,以农药残留标准制定为例,日本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为55394项、欧盟183424项、美国12236项。
而我国目前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仅3650项,不及上述主要出口市场的
5%,覆盖的农药及食品种类也非常有限,远不能满足实际生产的需要。如果按照目前我国的食品标准进行生产,产品将无法进人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将严重影响我国食品出口贸易。
4。 保护我国产业发展的需要。随着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许多国家(地区)将食品安全作为技术性贸易措施手段,保护本国市场和产业、社会利益(资源和环境保护等),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甚至对我国整个行业进行封杀,对我国出口食品农产品产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例如,2002年,欧盟以我国输欧水产品氯霉素超标为由禁止我国所有动物源性食品出口欧盟,至今该禁令仍未完全解除。这种贸易保护手段简单有效,极具杀伤力,将个别企业存在的问题放大到整个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缺陷,使我国许多颇具竞争优势的优秀企业蒙受不白之冤,出口严重受阻,对我国动物源性食品产业发展造成巨大负面影响。
在我国食品行业整体水平偏低、标准制定严重落后的情况下,如果不对出口产品实施监督、抽检,不从国家层面加强对出口食品的安全监管,仅凭个别企业或协会组织的自觉行动,显然还无法应对国外层出不穷
且日益复杂和隐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一旦处置不当,就会造成
严重后果。
5。 关系国家形象和声誉。在国际社会中,食品安全常与人权、政治、政府执政能力等联系在一起。许多国家/地区经常因为食品安全问题处理不当,导致限制性措施的出台。如,比利时曾因“二嗯英”污染事件导致政府倒台,“疯牛病”导致英国、德国政府改组。
随着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国际社会有一些声音将中国出口食品安全问题无限放大,对我国整体食品安全质量和政府监管体制加以全盘怀疑和否定,造成国家形象和声誉的严重毁损。例如“输日饺子中毒事件”发生后,日本媒体无视“人为投毒”的事实,对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大肆炒作。
该事件还被日本权威媒体《产经新闻》等多家日本媒体评为2008年国内十大新闻。在全球化的今天,出口食品安全问题处理不好,就会影响到我国对外形象和声誉。
6。 国外实践经验值得借鉴。国际上,为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即使是食品安全水平较高的国家/地区也根据需要对出口食品采取管制措施。
如为保护本国猪肉输华贸易顺利开展,尽管美国国内法规允许使用在我国禁用的莱克多巴胺,但美国农业部还是对出口企业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自2014年6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无莱克多巴胺认证计划”,只允许获得该计划认证的企业对华出口猪肉产品,以保证美国输华猪肉符合中国的相关要求。
食品农产品出口占主导地位的澳大利亚,早在1982年就颁布了《出口控制法》,2005年针对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品等连续出台专门的出口控制法令,对上述产品出口制定了严格的要求。如在《出口控制(乳及乳制品)令》中,明确要求出口的乳制品必须在官方注册企业生产加工,生产加工企业需执行专门的出口生产标准,出口乳制品必须获得官方出口许可等,不符合法令要求的乳品将被禁止出口。
通过上述法规的实施,有效保障了澳大利亚出口食品质量,促进了出口,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济效
益,始终保持国际竞争优势。新西兰乳品连接发生“肉毒杆菌” 事件、“双氰胺”事件后,为保障出口婴幼儿奶粉出口贸易,新西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如要求所有出口至中国的婴幼儿奶粉品牌必须在新西兰初级产业部(MPI)进行注册,没有注册的品牌不能对华出口。
2014年12月18日,MH又专门针对出口婴幼儿乳粉标签要求进行了规定,要求只有在官方监管下的产品才能出口。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