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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该判给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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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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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用几个案例为大家释法说理。   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是原则  案例:“一定要离,非离不可!”80后妈妈肖青抱着刚刚一岁的儿子第二次来到法院。三年前,肖青经亲戚介绍认识了现在的丈夫王丞,结婚后,肖青发现王丞脾气暴躁,两人常为小事争吵不断,继而发展到大打出手。
   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肖青决定离婚,开始新的生活。  在庭审中,肖青和王丞为争夺儿子的抚养权都不让步,经多次调解无效,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儿子由肖青抚养。   说法:夫妻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谁的主要依据就是遵循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即判断孩子跟着谁生活更有利于身心健康。
  本案中,孩子刚刚一岁,处于哺乳期,更需要母亲的照顾,这种情况下,孩子和母亲一起生活更有利于身心健康。  同时,本案中的男方脾气暴躁,也不适合照顾年幼的孩子,因此,法院从有利孩子的角度出发做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尽量保持孩子原有生活环境  案例:老高心里最近很不安,他的女儿高敏和女婿小叶正闹离婚,他担心自己的外孙乐乐被女婿带走。高敏和小叶工作都很忙,没时间照顾孩子,乐乐出生后一直由退休的老高夫妇俩带着,乐乐与外公外婆的感情很深。
    小叶及其家人要求离婚后孩子归男方抚养,但是高敏和老高夫妇都不同意。经多次协商无果,法院判决孩子归女方抚养。   说法:法院判决时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高敏和小叶都没有充足的时间照顾孩子,从表面来看,孩子判给哪一方都不是很合适,但乐乐一直由老高夫妇照顾,与老高夫妇的感情深厚,并且老高夫妇作为退休人员,身体硬朗,能够照顾好乐乐,从这点来讲,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女方,能确保孩子继续在原有的环境下健康生活,对孩子更有益。
       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尊重情理  案例:2004年春节,许洋和同村姑娘艾珂喜结连理,第二年他们的女儿出生,家庭的负担一下子增大许多。女儿不到三岁时,许洋就和老乡下煤矿挣钱。
  后来不幸发生了事故,许洋受伤严重,经过3年的治疗修养,身体才有了好转。后来艾珂提出离婚,并希望孩子能跟着自己生活。  但是,许洋坚决不同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因为煤矿事故导致自己丧失了生育能力,女儿是自己唯一的希望,并且他获得了一笔较大的煤矿赔偿款,可以很好的抚养孩子。
     说法:从外在条件分析,女方拥有比男方更多的优势抚养孩子,如果简单依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断,孩子由女方抚养似乎更为合适。  但是,原则之外有一些特殊情况必须考虑,也就是说法律也要与实际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合法合理又合情“的效果。
  本案中,男方的身体状况是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最大障碍,但是他在煤矿事故中丧失了生育能力,那么,从合乎人情的角度出发,孩子应该由男方抚养更为合适,并且他现在的身体状况已经有了好转,也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
    最后,经法院多次调解,女方做出让步,同意由男方抚养孩子。   特殊情况哺乳期孩子也可随父生活  案例:2011年,大坤通过网络认识了现在的妻子。2012年冬,孩子小胖呱呱坠地,大坤一家都很高兴。
  可是,大坤发现妻子不愿多抱孩子,并且有故意避开孩子的迹象,经多次询问,大坤才知道妻子一直有病,并且有传染的可能。  大坤很恼火,他认为自己被骗了,坚决要求和妻子离婚。大坤很希望抚养这个7个月大的孩子,可是又听人说哺乳期的孩子都要归母亲抚养,为此感到非常为难。
     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孩子跟着女方不利于他的健康成长,男方就可以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特殊情况主要指: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国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的。
  本案中,大坤的妻子身患传染性疾病,对孩子的健康有潜在的危险,孩子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孩子不到一岁,由男方抚养更为合适些。   作者: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冀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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