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一定会侵犯肖像权吗?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公民的肖像,是一种较为常见并 且情节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营 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 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必须具备 “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条件,表面看来,法律和司法解释似乎都存在 这一要求。但从当前情况来看,这种认识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并不利 于肖像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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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公民的肖像,是一种较为常见并 且情节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营 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 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必须具备 “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条件,表面看来,法律和司法解释似乎都存在 这一要求。但从当前情况来看,这种认识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并不利 于肖像权的保护。
换句话说,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不仅仅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 的肖像权侵害,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公民的肖像 的行为同样也属于肖像权的侵害。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营利为 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用权。所以,将 公民的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行为,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都 应该征得公民的同意,同时还要在本人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否则将属 于侵害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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