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下列行为属于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1)非法制作虚假机动车牌证;(2)在机动车号牌上粘帖数字贴、符号贴或者使用胶粘、涂抹拼接等方式改变号码原有汉字、数字、字母的;(3)更换行驶证、驾驶证上机动车或者驾驶人照片的;(4)涂改行驶证、驾驶证以及临时行驶车号牌记载的信息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还将一次记12分。
二、 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有效牌证的,属于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的行为。对上述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还将一次记12分。
三、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以下情形属于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行为:1.有意识污损号牌,使用号牌涂改液涂改号牌,使其模糊不清;用口香糖、不粘胶等物品有意识地改变数字,遮挡号牌数字;2.在号牌上或边缘装饰,加装CD或实习牌、车友俱乐部、简称LOGO,名片、小广告等方式遮挡号牌;3.车身前后加装保险杠,遮挡号牌;在号牌上加装有机玻璃,使号牌看上去模糊不清;4.在号牌上粘贴反光膜,加装“吉利”条,阻止号牌反光,遮挡号牌;5.加装活动式的牌照架,车牌架内放置两个不同的号牌,随意交换使用;6.不悬挂前、后号牌; 7。
车牌和后车牌是两个不同的号牌;8.将车辆号牌倒装。 对上述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次记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