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2002年有第三者,在2004年和自己的妻子分居并和第三着同居。在2005年男方想和第三者分手,第三者向男方要十万元分手费,当时男方没有钱,就给第三者打了一张十万元的欠条。但他们并没有分手,并在2006年有了一个孩子。男方和妻子在2006年11月份离婚后跟第三者结婚,因为他们已经结婚了,所写的欠条男方没有及时要回来销毁。男方因病于2007年5月去世。现第三者拿着这个欠条起诉男方前妻,让她归还十万元钱。前妻有义务归回这笔钱吗?
1、“前妻有义务归回这笔钱吗?”:也许你不爱听,我的意见与楼上不同:如果你不能证明这10万元欠条是当时为他们分手而打的,你很可能会被判决偿还。请你看一下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全部
1、“前妻有义务归回这笔钱吗?”:也许你不爱听,我的意见与楼上不同:如果你不能证明这10万元欠条是当时为他们分手而打的,你很可能会被判决偿还。请你看一下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3)《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以上法条的意思是:
(1)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或妻以一方名义欠的债,如果不是夫妻已经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这种约定,或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仅为夫的个人债务的,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就以共同财产偿还,从这一点看,你有以离婚时分得的共同财产和前夫一起偿还的义务,【但不是偿还全部】,因为你前夫和第三者结婚前分得的财产是他个人财产,也应用来偿还。
(2)楼上学者说的情况,应是解释二中第二十三条的情况,但那条适用的前提是:债务是在婚前借的、如果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不偿还,这条与你的情况不符:你前夫的债务是你和他婚后所借。
2、如果你能找到证据证明她当时是第三者、这欠条上的钱是分手费、他们没分手:那么由于此债务是虚构的,你可能不用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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