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法律与案例>>的教案有吗
案例一:我将一辆自行车锁好存放在本人所在大学提供的无人看管的自行车篷内,数日后发现自行车失窃。请问,学校是否应付法律责任?
学校不负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如下: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二:某日,甲开着自家的红旗轿车,在路上与乙发生争执引来很多人围观。争吵中,甲扬言如果乙当众给他磕头,并叫三声干爹,就把红旗轿车送给乙。乙听后即当众给甲磕头,并叫干爹。但甲反悔,不想送轿车给乙。 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履行自己的诺言。问:(1)甲称送轿车给乙是什么...全部
案例一:我将一辆自行车锁好存放在本人所在大学提供的无人看管的自行车篷内,数日后发现自行车失窃。请问,学校是否应付法律责任?
学校不负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如下: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二:某日,甲开着自家的红旗轿车,在路上与乙发生争执引来很多人围观。争吵中,甲扬言如果乙当众给他磕头,并叫三声干爹,就把红旗轿车送给乙。乙听后即当众给甲磕头,并叫干爹。但甲反悔,不想送轿车给乙。
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履行自己的诺言。问:(1)甲称送轿车给乙是什么行为?(2)法院应否支持乙的诉讼请求?(3)本案应如何解决?
甲的行为属于赠与合同范畴,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或者有处分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所有的协议。
法院不会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因为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在赠与人交付赠与财物时才成立,仅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没有交付,赠与合同不成立。第二赠与合同还规定需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财物,只有在办理手续后才生效,汽车必须要办理过户手续。
本案很清楚,乙的请求不成立,但甲在道德上应受到指责。
案例三:我厂里的一个财务做错了帐,贪污了两千元钱,但是这个财务是我门的三个股东之一因为我门事先没有财务上的规章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处罚他呢? 我是否有权叫他退股呢?
根据你所讲的情况,你们可以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对他作出处分的决定(包括作出罚款、撤消其担任财会职务、不允许其担任公司任何要职的决定)。
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当然,其还违反了相关的财会基本准则和职业操守。
另外,该股东利用担任财会职务的便利,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是我国刑法意义上的职务侵占,但因为该侵占的金额没有达到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1万元),因此,至少他的行为是严重侵害公司的行为。
公司对他作出处分决定,是可以的,不因事先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为必要,因为他的行为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对其有处分的权利也是法律的明文的规定,你们可以大胆的作出处分决定。至于勒令其退股,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也没有明令禁止。
关于经济法里的案例~贴合实际的。。
我有两道案例1、北京市某化工企业2003年度经营状况为:
(1)生产、经营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收入为1000万元;
(2)专利特许使用费用收入200万元;
(3)股息收入40万元;租赁收入20万元;
(4)因意外风灾造成仓库掀顶事故损失25万元,获保险公司赔偿20万元;
(5)支付银行借款利息20万元,支付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利息20万元(超过银行贷款年利率的数额为5万元);
(6)支付给职工计税工资100万元;
(7)给希望小学公益性捐赠20万元;
(8)受让专利及开发新技术费用支出共680万元;
(9)其他营业外支出55万元(其中用于赞助电视片制作40万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10万元,欠税滞纳金5万元)。
2004年5月9日,乙咨询公司,明知甲公司彩电商品谎称为进口商品而以咨询公司名义购10台彩电。第二天乙咨询公司以甲公司有欺诈行为为诉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甲公司对其进行赔偿。
2004年5月9日下午,丙也到甲公司购置彩电,丙详细询问导购员彩电是否原装进口。导购员肯定回答:“绝对是从日本原机进口,所以不参与国产货的价格降价战,优质优价。”丙购买时,甲公司开具发票的货名上注明原装进口彩电,价款为每台人民币3000元。
数日后丙偶尔发现电视一处标示为国内某地生产而产生疑惑,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依然坚持商品是原装机,只有外壳使用国内部件。丙诉诸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