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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辞退我

去年毕业后(9月份)跟一个外贸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至今为将近一年,今天下午老板以我“不合适工作”为理由,辞退我。刚好,今天是发工资的日期,我应该怎么向老板索取合理合法赔偿?请给我支持。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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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6

43 0
  公司的做法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即使你确实“不合适工作”,那么公司也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规定办理,而不是直接辞退。
  所以,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2011-08-05

48 0
    首先应判定用人单位“不适合工作”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如果你的单位符合该条的规定,那么至少你可以多拿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而且你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你在该单位工作了一年,可以拿到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
    所以此种情况下,你是可以多拿两个月的工资的。 如果,单位与你解除劳动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你可以主张单位继续履行,你继续在这里工作。如果实在不行,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那么也就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的标准给你,再加上用人单位为解除合同而额外支付给你的工资,你应该可以多拿三个月的工资。
     所以,你应该搞清楚,他说的“不适合工作”到底是什么,好以此来维护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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