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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懂交通法者帮助

  对方骑摩托车与我相撞(我也是骑摩托车)交警出具证明证实对方负全责,医院疾病证明证实我方3人多处擦伤、挫伤。我的摩托车受损。交警调解失败,我现在面临上法院才能维权。我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用805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误工费用530。
  7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交通事故处理费用280元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护理费用500元5、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用300元6、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损坏的衣物费用100元7、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轻便摩托车损失费 80 元8、本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我在阐明理由时应该引用那些码率条款?。

全部回答

201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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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查看一下对方是否有第三人强制责任险,如果有需要把保险公司也列为被告。这也能增加你能够得到赔偿的保障; 二、精神损害一般都针对比较严重的伤害,鉴于你提供的信息,受伤并非比较严重,所以对这一块支持你的可能性不大。
   三、关于适用法律问题。最少要适用:《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法: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17——36条,不全部列了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民法通则是原则的适用; 保险条例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使用的。
   最后有个疑问: 你们怎么是3人受伤??都乘一辆车么?? 。

201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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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本次事故中你方也有责任,法院可能不会全部判决由对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201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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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提出诉讼要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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