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丧葬费
当时的标准是比较低的,1986年7月1日后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十个月工资计发,但其最高数额不得超过三千元。找原单位或民政。
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第五条 。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53号
第七条 离休干部去世后,其丧葬补助费、遗属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待遇。
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全部
当时的标准是比较低的,1986年7月1日后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十个月工资计发,但其最高数额不得超过三千元。找原单位或民政。
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第五条 。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53号
第七条 离休干部去世后,其丧葬补助费、遗属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待遇。
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
第五条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根据需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做好为老干部服务的工作。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79]财事9号 民发[1979]2号 1979年1月8日)
新的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自1979年2月1日起实行。
凡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在1979年2月1日以后牺牲、病故的,他们家属的一次抚恤金都按照这个标准发给。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级 │病故抚恤│
中央机关司(局)长、副司(局)长,省级机关局│ 600 │
长、副局长,地区专员、副专员,以及相当职│ │ 务以上的干部,或行政十三级以上的干部。
│ │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处(科)长、副处(科)长,│ 550 │
县革委会主任、副主任,以及相当上述职务的│ │ 其他干部,或者行政十四至十七级干部。 │ │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科员,县革委会局长、副│ 500 │
局长,公社革委会主任、副主任,以及相当上│ │ 述职务的其他干部,或行政十八至二十级干部│ │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办事员,县、公社革委会│ 450 │
一般干部,或二十一级以下干部。
│ │
工勤人员 │ 400 │
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 民优发[1991]12号
(二)1985年6月30日前批准离休退休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包括:
1。
离休时的工资或退休时的全额工资;
2。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3。按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17元生活补贴费;
4。
按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五)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比照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项目执行,经费由所在单位发放。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