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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法中“最”的使用的处罚

在一个卖场中进行所在店厂商评比并颁发了奖状,其中含有“最”的字样,其得奖厂商将其奖状放在明显处以示宣传,结果工商检查到称其有违反《广告法》使用"最"、虚假宣传等行为,要处罚卖场和商户。 请问:奖状作为卖场给予厂商的一个肯定,并未要求其宣传,也为主观故意,且奖状抬头和落款都表明卖场名称。这样处罚有依据吗?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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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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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主要是确认奖状的有效性。 卖场也应该出示真实的评比数据,确认该奖状的公平公正性。 而且必须坚持出示奖状并非为宣传,而是提醒员工必须更努力的做好工作,保持销售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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