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我在工作单位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 劳动部)(参看原文)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 劳动部)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1995年7月14日)
二、关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的有关问题
1.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须用中文书写,亦可同时用外文书写,但中外文本必须一致,中文合同文本为正本。
合同鉴证机关只鉴证中文文本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但职工医疗期未满,或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须待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后方可终止。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限,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职工经济补偿。
4.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凡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的(即《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中所指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下同),企业应当将其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
此项费用在成本中列支。
5.被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中方职工,原系中方合资、合作单位安排到合资、合作企业的,按离开中方单位时的协议办理。其余的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也可以自谋职业。
6.由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安排到合资、合作企业工作的中方职工,其连续工龄按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和在合资、合作企业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时,如果职工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1996年9月5日)(参看原文)
律师注解 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被招聘录用的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其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两个平等的社会主体,订立劳动合同一般需要经过的程序是:
(一)双方协商要约和承诺,也就是协商合同的条款。
(二)达成一致后双方签字或盖章。用人单位盖法人的章,必要时可书面委托所属的有关部门代为盖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受委托人代为签字;劳动者应自己签字或盖章,遇有极特殊的情况,如本人因故远出在外而合同又须即时订立,也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签。
(三)为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可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鉴证。
(四)劳动合同一般应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持1份,若合同鉴证部门需要,也可一式3份。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合同生效时间。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1日的24时为准。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须用中文书写,亦可同时用外文书写.但中外文本必须一致,中文合同文本为正本。
合同鉴证机关只鉴证中文文本合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产生法律约束力,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直接证据和依据。
劳动合同试用期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 劳动部)
18.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9.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律师注解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它是合同的约定条款之一,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职工可以约定。按照国家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还有两种试用期。一是公务员的试用期,期限为1年;期间发试用工资;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二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可延长至12个月。
该试用期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对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岗的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劳动者可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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