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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效力的案例

  08年4月即将大学生毕业的张某,与学校和甲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张某毕业后必须在甲公司工作五年,否则赔偿甲公司1万元,8月张某在甲公司履约后又和该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四个月,在试用期内可提前书面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并将工作交接后离开公司。3个月后张某发现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并书面告知甲公司,而甲公司以未缴纳违约金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不办理手续,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书面要求解除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被驳回。
  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问:1、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效力与区别?2、甲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劳动仲裁驳回的理由是否正确?3、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全部回答

20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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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应届毕业生三方就业协议,签订于毕业生在校期间,未毕业前,其目的在于确立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间未来的工作关系。用人单位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但仅限于毕业生未按约定报到的情况。
   2、劳动合同则基于劳动关系的建立,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办理。 3、应届毕业生三方就业协议,始于签订,终于报到。而劳动合同则在毕业生报到的同时建立,既可以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按劳动合同。
     4、张某在履约后又和甲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四个月及在试用期内可提前书面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等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5、3个月后张某发现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并书面告知甲公司时,还在试用期内,并无不当。
  而甲公司以未缴纳违约金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不办理手续的做法,则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因为劳动合同中并没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书面要求解除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在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应予支持。
     6、仲裁委驳回张某仲裁请求的理由,虽然问题中并未提到,但张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无不当,被仲裁委驳回显属不当。 7、张某不服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样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相信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20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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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就业协议是存放个人档案的,学校按照你的就业协议上签的单位及接受档案地址把你的档案寄到那。和劳动合同两回事。 2、违约金的规定是违法劳动合同法的,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且合同约定培训后服务期限的,劳动者服务期未满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
   3/试用期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4/甲公司的做法当然是不对的。仲裁委驳回也是不对的。 5/法院应当判决甲公司协助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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