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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工资的变相开除~急

老婆在一个厂的办公室做了两年多的文员一直工资都是1500~可突然老板说降到800愿意做就做不愿意就多发半个月工资!这合理吗?请问我该怎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急谢谢高手赶紧来解答下

全部回答

2009-09-03

0 0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不签署合同,则可要求双倍工资。如果因单位克扣工资而提出解除合同的,单位应该给付补偿。

2009-09-03

66 0

    1、虽然你老婆在一个厂的办公室已做了两年多的文员,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她与工厂之间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而恰恰就是因为与工厂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等书面文件约定工资报酬,因此,工资从1500降低到800元,只要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就无法追究工厂的违约行为。
     2、但你老婆毕竟已经在工厂工作了两年多的时间,工厂始终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侵害了你老婆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时间从2008年2月1日起计算。
   3、由于你老婆的月工资从以前的1500元降低到800元,已接近一半的降幅,且从老板说“降到800愿意做就做不愿意就多发半个月工资”中,已透露出该工厂绝非久留之地。  与其提心吊胆的在这干过去同样的活,却只拿以前工资的一半,倒不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解除与工厂的事实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工厂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起至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之日止期间的二倍的工资;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

2009-09-03

70 0

    你太太与该厂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了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想要改变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才可以实施,否则,如果用人单位未经与劳动者协商并同意而单方面改变劳动合同内容,劳动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之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补发不足额部份薪酬,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增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你太太解除劳动合同后,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失业保险金。 。

2009-09-03

52 0

1、该做法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2、可以去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3、可以解除合同,因未签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如没交保险,可以要求补足保险等。

2009-09-03

69 0

    你太太与该厂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了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想要改变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才可以实施,否则,如果用人单位未经与劳动者协商并同意而单方面改变劳动合同内容,劳动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之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补发不足额部份薪酬,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增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你太太解除劳动合同后,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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