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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合同到期不给予经有济补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用人单位蓄意与员工签订短期合同,造成合同到期不给予经有济补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单位与所有员工签订了三个月的短期合同,包括在单位工作了六年的老员工,当合同到期后,未与所有员工续签合同,而且没在提前通知员工就解除了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付经济补偿。问是否该给员工经济补偿,单位不给,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全部回答

200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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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而应该属于终止合同。 终止合同的情形,从2008年1月1日起是有经济补偿的。所以,每次都只签订三个月的合同,对于200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补偿应从2008年1月1日计算工龄,对此后到该单位工作的新员工则从实际到该单位的时间计算工龄。
   所以,只要按此标准计算工龄并给予经济补偿了,就是合法的,就没有必要仲裁了;如果不给经济补偿,或只按这个三个月计算工龄的,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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