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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还在申办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工伤赔付问题

我妈的厂正在审批营业执照,但是很倒霉在这期间有一员工压断了一食指顶端一小节,此员工没签劳动合同也没买保险。我妈带着员工去医院垫付了所有的医药费,医生说这个员工休息三个月就好了,我妈继续付了他三个月的工资,想再给他营养费。 请问我妈该给多少营养费?另外我妈这样的做法对吗?按正常情况应该怎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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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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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应该肯定你妈妈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不论是什么原因,该员工都是在为你妈妈的工厂服务期间受伤的,理应被认定为工伤,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的相关规定,该员工的手指若影响功能,则大致可评为十级伤残。
  若那样的话,你妈妈们需要付出的远比现在已经付出的要多得多。  当然如果不影响功能的话,则休养三个月后就可基本痊愈的话,你妈妈除了需要支付该员工休息(治疗)期间的工资外,给予一定的营养费也是必要的,数目多少没有固定模式,可参考无锡的生活水平。
   十级伤残的工伤待遇,可以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另外有一点需要提醒你妈妈,尽快与包括受伤员工在内的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的话,你妈妈需要付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
  同时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那时,即使再出现工伤事故,费用将由保险基金项下支付,你妈妈工厂就不需要承担了。  。

200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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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所以,该厂正在审批营业执照,即在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对员工的损害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压断了一食指顶端一小节”应属于工伤,建议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协商赔偿。
  如果协商不成员工去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单位不仅还是要赔偿还会受到安全部门的处罚,那就得不偿失了。 当然,在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也可以按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赔偿,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但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是高于工伤标准的,如果站在厂方的立场上说,还是选择按工伤赔偿比较合算。 以上提到的两个文件,在网上都能下载到,建议你下载后对照一下,就明白我的意思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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