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企业统计工作有哪些基本的规定要求
《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对企业的统计工作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规定。企业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所在地统计局或者乡、镇统计员的指导。 中小型企业不单设统计人员的,要指定人员专门负责统计工作。统计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企业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统计局的意见,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征求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
2。 对单位负责人的要求。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全部
《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对企业的统计工作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规定。企业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所在地统计局或者乡、镇统计员的指导。
中小型企业不单设统计人员的,要指定人员专门负责统计工作。统计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企业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统计局的意见,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征求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
2。 对单位负责人的要求。各单位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3。 对企业统计工作要求。企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4。
赋予企业统计的法定职责。企业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订、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
监督;(3)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4)会同本单位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5。 明确统计人员权利和义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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