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这样计发工资合理吗?新《劳动
首先告诉你,没有“新《劳动法》”之说,现在的《劳动合同法》是对原劳动法中劳动合同部份的进一细化和明确,不是新旧之分。关于劳动时间,原劳动法规定得很明确,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并对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相应报酬作了明确规定。楼主所在企业“要求月薪制员工一个月只上26个班,其余几天可以轮休掉,如果因其它原因多上了班的,不额外支付工资”的规定,轮休是可以的,休息日(指周末)轮休不支付工资是合法的;但如果因为其他原因多上了班的不支付工资就不对了,按规定,超过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都属延长工作时间,...全部
首先告诉你,没有“新《劳动法》”之说,现在的《劳动合同法》是对原劳动法中劳动合同部份的进一细化和明确,不是新旧之分。关于劳动时间,原劳动法规定得很明确,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并对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相应报酬作了明确规定。楼主所在企业“要求月薪制员工一个月只上26个班,其余几天可以轮休掉,如果因其它原因多上了班的,不额外支付工资”的规定,轮休是可以的,休息日(指周末)轮休不支付工资是合法的;但如果因为其他原因多上了班的不支付工资就不对了,按规定,超过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都属延长工作时间,应该支付本应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请参考:
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5月1日施行)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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