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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未续签劳动合同之利弊(追赏)

  简述: 本人2005年加入A公司(外资),入职即签固定一年劳动合同。至08年初,其他人员都鉴3年固定合同,而我自身要求续签1年合同,至08年末到期,现未再续签。至今仍在职正常工作,由于他人都为3年期(2010年末),所以人事部将我的事情忽略了,公司没有官方或个人问询此事~而我的一切工资及保险也都正常~ 我不是学法律的,对这样的情况不是很在行!想问一下,像我这样的情况,也许会直到2010年末才会被发现。
  不知道在这期间,对于我个人来说,此事会有怎么样的利弊影响呢? 在能获取事实劳务充足证据的情况下~ 设问具体利弊分析~ 1。我如果想走,从法律上讲是否可以"说走就走"? 主动离职是否补偿金? 2。听说未签合同的会给双倍工资的说法,具体情况适于我吗,如果2010年4月主动(或被动)离职? 3。
  补偿金问题,公司现行为一年补一月工资。但由于老外很多,公司平均工资高出我的工资,是否可以要求按公司平均工资给我补偿? 4。还有诸如此类的相关事情。。。等等 谢谢,请讲详细些~不想浪费悬赏,只追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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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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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你的疑问,但前提是并不想要你的追赏。 1、你自2005年加入A公司(外资)至今,截止到2008年年末,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都与A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2、“至08年初,其他人员都鉴3年固定合同,而我自身要求续签1年合同”是你的权利,并无不当。
  而至08年末劳动合同到期,A公司并未与你续签劳动合同,无论是有意还是失误,都已经产生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后果,应该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3、你至今仍在职正常工作,由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你与A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但A公司应向你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
  如果这种状态延续到2010年1月1日,则你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A公司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要求A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但如果A公司及时发现并未按规定续签劳动合同时,除要求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外,还有可能要求解除与你的事实劳动关系,但应该向你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经济补偿。 4、由于你并未与A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因此,你可以随时要求解除与A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即你所说的“我如果想走,从法律上讲是否可以"说走就走"但不会得到任何经济补偿。
     5、关于“听说未签合同的会给双倍工资的”等,上面已经做了回答,不再赘述。 6、补偿金的发放是有严格规定的,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规定。  故“老外很多,且公司平均工资高出我的工资”,并不改变经济补偿以你在事实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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