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民事纠纷可以到法院去打官司?
原告提起诉讼,凡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对于下列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也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所以行政诉讼争议与民事诉
讼争议很相似,容易混同。但两者产生的原因和性质则完全不同。行政诉讼争议是基于一方当事
人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的诉讼,产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是基于平等地位发生
的争议,而民事诉讼争议是当事人之间基于平等地位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争}义,双方当事
人...全部
原告提起诉讼,凡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对于下列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也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所以行政诉讼争议与民事诉
讼争议很相似,容易混同。但两者产生的原因和性质则完全不同。行政诉讼争议是基于一方当事
人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的诉讼,产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是基于平等地位发生
的争议,而民事诉讼争议是当事人之间基于平等地位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争}义,双方当事
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没有隶属关系。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要注意区分两类案件的不同性质,
对属于行政诉讼除争议的,应告知当事人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起诉。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清仲裁。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协议规定发生纠纷时由仲裁机关裁决,或由人民法院判决;这
一规定,扩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尊重了当事人选择管辖纠纷机关的权利。合同纠纷的双
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可以协商选择管辖纠纷的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
如果
当事人明确选择由仲裁机关处理的,应由仲裁机关进行仲裁。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应告知起诉人到协商确定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管辖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
仲裁,仲裁机关已经立案并发出应诉通知书,而另一方拒绝应诉之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符
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如果合同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
仲裁,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答辩或者表示同意应诉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
裁机关裁决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例如提升工资、颁发奖金、分配住房、录取学员等争议应向有关的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还有
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娴登记机关申请解
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只能对本院有管辖权的案件行使管辖权,如果经过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原告的
起诉虽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但本院无管辖权的,应告知当事人到没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不予受理。
婚姻关系的基础是夫妻的感情,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都
是基于双方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或者有和好的可能。为了有利于弥补夫妻双方的感情裂痕,有益
于双方和好相处,需要给予他们一定的时间,如果马上又可以起诉,不利于缓和夫妻双方原已存
在的纠纷,因此《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
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150条又规定:“判决不准离婚、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条件的限制。
”也就是说,如果在6个月内被告提
起离婚的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而所谓“新情况”、“新理由”是指提出的情况和理由不是原来
起诉时提出过的,而是由于发生了重大情况变化或者具备了更重要的理由。如原判决不准离婚
后,夫妻关系急剧恶化,以致可能发生凶杀、自杀等恶性事件,或者发生对方有通奸、姘居等行
为。
如果有这些情况,虽然在原判决生效后不满6个月又起诉的,也应受理。原告提出的这些新
情况、新理由,必须有证据或证据线索,并符合起诉的其他条件,否则不予受理。一般情况下,
只是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如离婚案件,收养关系案件等,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再行起诉。
而其他类型的案件,即使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人民法院的判决,也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
能再行起诉。对于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也应告知当事人按申诉处理。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
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
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诉,通过再审程序解决。但是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
事人撤诉的,当事人撤回的只是起诉的权利,其实体的民事权利还存在,因此,当事人还可以同
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起诉。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
受理。
在特殊情况下,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重复诉讼或者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依
法律规定某类纠纷在一定期限内,一定条件下,当事人不得起诉。
这只是程序上的一个规定,是
对当事人行使起诉权期限的推迟,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如根据我国《婚娴法》的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那么,对这类案件,男方提出离婚的,人
民法院应告知男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
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