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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解除合同个人怎么补偿

在国有公司上班,签的是外包合同。刚到公司2个月,由于公司内部原因。同时强制解除了多个人的劳动合同。按新的《劳动法》规定我们这些被解雇的人该得到什么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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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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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你签订的所谓“外包合同”,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国有公司上班的话,那么,你与国有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派遣制员工。因此,“刚到公司2个月,由于公司内部原因。
  同时强制解除了多个人的劳动合同”之间的矛盾,属于国有公司与你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纠纷,与你们无关,国有公司擅自解除与你们劳动关系的做法,属于违约行为,应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该在你们被国有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至没有新工作岗位期间,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你们按月支付报酬。
     3、如果你们是与国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在你们刚到公司2个月后,公司即因内部原因。同时强制解除了多个人劳动合同的做法,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你们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同时要求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期间的的社会保险费等。 4、若公司拒不承担法律责任,你们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200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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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有企业也应该遵守劳动法。 2、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同时,补缴保险费用。
   3、用人单位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标准,应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强制解除的,劳动者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据此,你可以得到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3、建议如下: a、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明你与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b、与单位协商解决 c、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该单位 d、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200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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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

200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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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私有企业还好说 国有的就难了, 你可以去咨询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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