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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应该与用工和用人单位分别签么?

劳动法59条规定要与用工单位签有关待遇,岗位等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是不是能理解为:和劳务公司签合同以后,还要与用工单位签,用工单位没有签的,是否就能理解为工资标准执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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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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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正确理解应为: 劳务派遣单位(即劳务公司)应当(即负责)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与派遣工作有关的诸如“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事项。
     该条并不涉及被派遣人员的任何事项,被派遣人员只能跟劳务派遣单位(即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存在同时需要与接受派遣员工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能。因此,“用工单位没有签的,是否就能理解为工资标准执行同工同酬” 同样是不存在的。
  

200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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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是用人单位(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这个合同不要员工(派遣工)的签。 员工(派遣工)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个合同不用用工单位签。 你应该先理解一下“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区别。 用人单位是招聘这些派遣工的单位,与派遣工是劳动合同关系; 用工单位是具体使用这批派遣工的单位,与派遣工没有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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