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原告可以只让代理人出庭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该条应属于相对性确定性法律规则,而不是绝对确定性法律规则。 相对性确定性规则,是指对于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性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再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绝对确定性规则是指明确具体而全面地规定了主体私利、义务或者法律责任的内容,没留有任何空白余地的规则。 该条中的“仍应出庭”应理解为“应该出庭”,而不是“必须出庭”,从立法者使用的词汇看,其目的只是鼓...全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该条应属于相对性确定性法律规则,而不是绝对确定性法律规则。
相对性确定性规则,是指对于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性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再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绝对确定性规则是指明确具体而全面地规定了主体私利、义务或者法律责任的内容,没留有任何空白余地的规则。
该条中的“仍应出庭”应理解为“应该出庭”,而不是“必须出庭”,从立法者使用的词汇看,其目的只是鼓励与提倡,并没有强制的意思。
二、离婚案件当事人本人不出庭参加诉讼,法院也能查清案件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并没有禁止离婚案件不能缺席判决。从法院的实践操作看,对离婚案件的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法院一般都是缺席判决。法院从来没有过因被告不来出庭而延期开庭,更没有依据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对离婚案件的被告使用过拘传手段。
法院能够缺席判决,就已表明即使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出庭,法院依然能够查清案件的事实。
三、因当事人不出庭而能够查清案件的事实,所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出庭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第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根据该条规定,必须到庭的被告,没有包括离婚案件的被告。故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四、法律之所以鼓励离婚案件的本人须出庭,其是希望夫妻双方能够面对面地在法官面前,陈述自己对夫妻感情的真实想法。
因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夫妻双方当事人才最清楚,而其他人是无法真正了解的。另外,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法律为了鼓励离婚案件能够调解,也需要夫妻双方本人到场,否则就无法进行。
但这一切都只是立法者的提倡与鼓励,而不是绝对性规定。
综上,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是必须出庭的当事人,如其本人未能出庭诉讼的,其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法院应当允许。
原告是否出庭没有强制要求,所以即使原告不出庭也对案件的审理没有影响,离婚案件当事人本人不出庭参加诉讼,法院也能查清案件的事实,但是自己的案件最好还是去了解一下。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