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盘下了一个小吃店 打算自己开个小餐馆,交定金前店老板对我说,“这个店的房产是军产,附近的几家店(其它店不是做餐饮的)共用一个执照,我们以后仍然可以和他们共用这个大执照,也可以办自己的执照。”因为店位置比较满意,我怕失去好机会,匆匆交了订金,事后自己去注册的时候,发现这个店属非法经营,根本办不了合法执照,因为楼上住居民,不许开明火做餐饮。
我们还没签转让合同,店主只给我开了订金收条,我现在想要回订金,有希望吗 ? 我该怎么办?我补充一点:收条上写的是“订”金,我们约定如他违约双倍返款,如我违约,店主不返订金。收条是店主写的。
首先是,根据工商部门的规定,个体营业执照是不可以“顶名”经营的,并且是不能变更经营者的,如果换了经营者,应当将原照作废,另行办理营业执照。
另外,在开办餐饮类经营时,必须事先征得相邻和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的同意。
并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前老板把他租用的房屋转租给你是必须经过房主的同意的,如果没经房主的同意,房主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那么,如果你所盘下的房子被房主收回,执照作废,你还有什么啊?你还盘的是什么啊?
前老板或许也是不懂,或许是恶意欺诈,但总地说,你可以收回定金。
但在法律上说“定金”与“订金”不是同一个意义。定金是一种有法律规定的保证方式,交定金方违约不能要求返还,收定金方违约则应当双倍返还。 而“订金”并不是规范的法律概念,属于具有预付款性质,不能要求双倍返还;不过,订金由于是一种支付手段,如果对方违约,也是可以请求返还订金的。
但如果前老板这条上明确写了“如他违约双倍返款,如我违约,店主不返订金”,可以从其表意上认定为定金,你也是可以请求双倍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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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因为你们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为卖家应该有让对方知情的义务——违反了民法公平原则——所以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