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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北方狼先生:

事情是这样的:办理了一个厨师去了国外工作,当中该厨师交了部份的劳务费.其余部分的费用还欠着.因此他就写了一张欠条: 暂欠去A国的劳务费X元,分2个月内付清. 问题出来了,该厨师去了A 国已有几 个月了,所欠的费用只字不提,与他家人也无法联系上. 现在我我该如何取回这笔劳务费? 谢谢! 这是我以前曾经提问的问题,也很感谢您的解答!2年的期限就快到了,欠条的日期是2007年3月20日,我们就凭这张欠条能否通过法律而取得那笔所欠的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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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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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事好像是很长时间了吧。其实,你在当时就应当想到这个问题。同意他的拖欠和放他出走是最大的失误。 你只能找分本人要,就是与他家人联系上了,你也没有权利起诉他家人。
  除非是他家人愿意替他还。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你就适用这个“但是”吧——属于特殊情况,保留好相关证据,等他回来再起诉吧。出国劳务是有时间限制的吧,他不会二十年不回来吧。 。

2008-12-07

20 0
如果他回来了,凭借欠条到法院起诉他,肯定会得到劳务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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