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送达原告的起诉状是民事案件审判的第一步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
法律文书首先应当是直接送达,直接送达之后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两种都不行的,方可邮寄送达、委托送达。
送达法律文书,有“送达回证”作为被送达人签收法律文书的凭证。送达回证这个东西是盖有法院印章的文书,在一审案卷里面有。 对方的起诉状是否送达你单位,二审法院只需要打开一审送来的案卷便知。
即使你们实际收到了,而说没收到,也不必承担什么“欺骗法庭”法律责任。顶多算这条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2, 至于没有送达的后果。如果真的没有送达起诉状,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后果是:二审法院可以把案件发回重审。
至于是否实际发回重审,要看这个程序违法是否对实体结果产生了实际影响,如果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错判了)那就理所当然地发回重审,如果没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合法正确),即使送达上的程序违法,在判决书里面也口头谴责(要处分案件承办人也不会在判决书里写),不会发回,直接作出维持判决或者部分改判。
实际上发回重审会增加一道诉讼环节,拖慢进度,如果你单位不想如此拖延,可以不必在违反法定程序上做文章,而集中力量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答辩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