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或者法律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从事诉讼代
人民团体与社会团体这两个概念是相近的,可以互相通用,但又略有区别。但即然是在民法与刑法上对于其代理权有所区别,那么,就得认真区别对待一下了。
人民团体这个词是为了说明该团体的性质是代表人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有中华全国总工会(全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共青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妇联)、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社会...全部
人民团体与社会团体这两个概念是相近的,可以互相通用,但又略有区别。但即然是在民法与刑法上对于其代理权有所区别,那么,就得认真区别对待一下了。
人民团体这个词是为了说明该团体的性质是代表人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有中华全国总工会(全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共青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妇联)、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那么,社会团体显然是指是非政党性质的,不能参加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团体。
如此看来,如果把“基层法律工作者”视为“团体”的话,也只能说,这是一个社会团体。
刑事案件中,非律师人员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两种身份:一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由此说来,“基层法律工作者”至少是不能在刑事案件中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
“者”这个词,在现代汉语中应该是指非组织性的,并且在事实上“基层法律工作者”也是只以个体身份由政府司法部门下设的“基层科”代管,而没有独立的组织形式。
尽管有些地区有“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但这也是不能离开“者”字的,这不能等同于没有“者”字的中国文联、中国科协、全国侨联、中国作协、中国法学会、对外友协、贸促会、中国残联……
与之相似的,应该消费者协会。
这是有“者”字的,但消协只能是在消费者与生产商经销商的消费纠纷案中从事非诉讼的民事调解工作,即不能成为法律诉讼的当事人,更不能成为代理人。
回到楼主的原命题说,“公民或者法律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是不是都是违法行为”,我觉得应该说“是”。
但是,目前的现实是,全国目前经各省司法部门组织考试批准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就有12万人之众,还不包括近二、三年来不经考试直接收费发证的。他们都在根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从事着除刑事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之外的所有的法律诉讼代理工作,个别胆大者,以律师名义作辩护人的也时有被揭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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