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劳动法的问题。高分求教菜
对于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工厂是否可以以公司规定和赶货为理由强制要求员工长时间加班。
答:不可以,如果属实,则构成违法。因为《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全部
对于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工厂是否可以以公司规定和赶货为理由强制要求员工长时间加班。
答:不可以,如果属实,则构成违法。因为《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如果员工在这种情况下长时间加班后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比平时加班的比率提高(如平时加班的比率为1:1。
2;是否可以要求提高到1:1。5甚至以上) 如果可以,有什么法律依据吗?请详细告诉我。
答:对此问题有些不解,你说的是不是加班费问题,也就是说公司规定的加班费和平时相较比率是1:1。
2 ?如果是,根据《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也就是说公司规定的1:1。2是违反劳动法的,是无效的,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一旦有证据(公司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名的工卡)证实,公司面对仲裁或者诉讼都是会败诉的。
3、在生产过程中,原本生产者工作效率已经比平时高了,公司却要求生产者以更快的效率做事。
结果发生争执,公司为此辞退了员工,公司是否可以以员工不服从按排为理由克扣员工工资。请问有什么法律依据吗?如(什么法律地几条)。工资计算方式为以天单位。(也就是记时)
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支持公司这一行为。
除非员工自认不服从公司安排和公司举证证明其要求合理。而即使员工不服从公司安排,公司也不得克扣员工工资,否则,构成无故克扣员工工资(在仲裁或者诉讼中是要由公司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克扣合法、有理) 。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否则,将会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之规定,补偿劳动者。
4、由于公司领导口头辞退了员工,事后人事部以没有接到辞退通知为理由,拒绝发放工资。而到辞退的公司领导那也拒绝开辞退通知。并说要就自己写辞工书。请问可以在劳动局要求公司为此进行补偿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吗?如(什么法律地几条)
答:绝对不要写辞职书。
因为一旦写了辞职书,公司会以此逃脱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可能。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以上法律条文的适用是建立在你跟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或者有证据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比如盖有公章的工作卡,工资清单等有效证件)的基础之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有不明,欢迎再问,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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