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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精神疾病失踪多年被除名,现又出现可否要求恢复工作及相关待遇?

精神疾病失踪多年被除名,现又出现可否要求恢复工作及相关待遇?因精神疾病失踪多年被除名,现又出现可否要求恢复工作及相关待遇?邻居上世纪70年代在一国企参加工作,后患精神分裂症,并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失踪。失踪后,该国企以旷工为由将其除名,当地派出所于2000年将其销户。现又回到本地,因未到退休年龄要求恢复工作,补发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 请问,邻居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该国企能以什么样的理由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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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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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精神疾病失踪多年被除名,现又出现可否要求恢复工作及相关待遇? 从法理的层面,你邻居仍有希望恢复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当然,工资和期间的社会保险让单位承担不太现实)。
   但操作起来,困难恐怕很大:不仅仅是单位不愿接受的问题,单单其如何证明这十多年来,你的邻居一直处在精神病的发病期间,无法恢复正常。  。。现在又是如何出现的? 找找证据,找找原来单位,试试看吧。
  这里有一个劳动部的函复,给你一看,希望有所帮助。 《关于职工失踪后的劳保福利待遇的复函》 劳人险函〔1983〕33号 兹将你省淮北矿务局芦岭煤矿工会询问关于职工失踪后的劳保福利待遇的来函转给你们。
    鉴于这个问题情况复杂,过去国家没有统一规定,请你们与人事、民政、公安、工会等部门共同研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径复该单位。现将河北省劳动局对处理这一问题的意见介绍如下,供你们研究参考。
   一、因工出差失踪后,单位应积极派人寻找,查明下落。如经查找三个月后仍无下落时,从失踪的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   二、因患精神病或非因工外出失踪时,从失踪第二个月起即停发其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
   三、所有失踪者,将来查有下落,如已死亡,一般可按照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处理;如生存他地或失而复归者,再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我们考虑,对于工作时间或因工出差失踪后查明已死亡的,可根据查明的死因,分别作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处理;死因一时无法查明的,可暂按非因工死亡处理。
     请注意总结处理这一问题的经验,并函告我们。 。

2008-10-17

49 0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予以鉴定,鉴定职工在失踪期间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鉴定为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那么就可以请求恢复劳动关系。供参考。

200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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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人失踪原因系患精神分裂症,属特殊原因,有依法争取的希望。关键: 1、应聘请律师进行法律援助; 2、先准备充足的患病、治疗等相关证据,再寻找单位除名程序上漏洞; 3、在仲裁时效内提请劳动仲裁,先恢复劳动关系,再争取相应补偿,工资是难补足,但生活费还是可以争取的。对仲裁不服再起诉法院。

2008-10-10

30 0
不能够,理由因为失踪已经属于旷工,被除名很正常,没有办法了企业的做法是没有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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