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反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建立对整个食品市场繁荣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尽管发展迅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仅是为交易双方提供磋商的网络环境,并非卖方经营者。由于利用交易平台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各经营者资质、信誉往往良莠不齐,发生纠纷后,不可控因素增大,对消费者而言潜藏诸多风险。 因此,需要合理确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责任,切实保障网络购物中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3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了详细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全部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建立对整个食品市场繁荣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尽管发展迅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仅是为交易双方提供磋商的网络环境,并非卖方经营者。由于利用交易平台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各经营者资质、信誉往往良莠不齐,发生纠纷后,不可控因素增大,对消费者而言潜藏诸多风险。
因此,需要合理确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责任,切实保障网络购物中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3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了详细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安全法关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的主要规定是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发现人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及时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时,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论是通过接到消费者举报投诉,还是通过监督检查,只要发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没有履行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及时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就应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二)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加重情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
可证。
(三)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考虑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利用平台的食品经营者的控制能力要远远超过消费者,同时,作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开办者和管理者,平台应当也有能力建立健全平台内食品经营者的身份、资质核实制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有义务及时制止和报告。
但网络交易不同于实体交易,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食品的经营者数量庞大,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食品安全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第三方提供者仅在两种情况下对消费者受损的合法权益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一是没有履行对人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的义务;二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未及时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才与该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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