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套住房租给人家,4月6号给的钥匙,租房人10号搬入,所以合同日期是4月10号到10月9日。由于想10月装修,所以通知承租人合同到期一定要搬出去,为了避免他们找不到房子,我提前近一个月通知他们,房子到期就不租了,要装修了,希望他们能及时搬出,当然如果能早点搬出就更好了。他们也很快找到了房子,并于9月27日搬出了我的房子,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需要退给他们剩下几天的房租嘛?有什么法律依据嘛?我是签了半年的合同,租金是按月结算,不是日租结算
合同上你的起租日是4月10日 所以到5月9日算一个月,你签的是6个月所以截止日是10月9日按合同上的说法是你不用退还他任何费用但是客户也是一样他也没有必要一定要在10月9日之前搬出,退就是个人情,不退是本份.反过来说客户现在搬出也是给你的人情,他不搬出也是本分!就这么点关系!嘿嘿
合同上你的起租日是4月10日 所以到5月9日算一个月,你签的是6个月所以截止日是10月9日按合同上的说法是你不用退还他任何费用但是客户也是一样他也没有必要一定要在10月9日之前搬出,退就是个人情,不退是本份.反过来说客户现在搬出也是给你的人情,他不搬出也是本分!就这么点关系!嘿嘿收起
此合同无效! 落款只有甲方签名,而无乙方签名和合同签定时...
优先权只能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比如乙方和丙方的租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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