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的困惑~~?请帮我想个好方法
所谓保证实际就是竞业禁止协议,对此,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作了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经营信息、秘密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契约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直接或者间接任职,并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应当向受到此种就业限制的雇员支付一定的合理的补偿。
国家科委1997年7月2日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全部
所谓保证实际就是竞业禁止协议,对此,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作了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经营信息、秘密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契约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直接或者间接任职,并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应当向受到此种就业限制的雇员支付一定的合理的补偿。
国家科委1997年7月2日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以上通知和意见中都明白无误的提到了“用人单位运用竞业禁止条款限制员工离职后的活动时,应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而你们公司只是在你准备临离开公司之前要求你签订该保证,且不支付补偿费,甚至要在你的工资里扣除部分来做担保的做法,与上述规定背道而驰,是法律所不容的。
因此,对公司的无理要求,你尽可以不予理睬。但毕竟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约行为,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履行必要的书面通知义务是必须的,30天届满,即可要求公司为你办理相应的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老板妹妹是学法律的,可以适当的钻钻空子,打一下擦边球,但并不意味着敢于冒与法律对抗的风险,而强制性签订所谓保证,不支付补偿费,甚至扣压部分工资冲做违法的保证金,是要付出惨痛代价的。
不要轻信“半年内没什么意外才给回你保证金”的承诺,不签违法的保证书,也不能接受扣工资做保证金。
由此引起的争议,你可以通过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被扣作保证金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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