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赔偿我于2007年7月14日
我于2007年7月14日到单位上班,到2009年2月12日提出辞职,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买社会保险,请问能提出哪些补偿?
: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只能是视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即,你可以就此向单位要求从2008年2月1日起支付二倍的工资给你。
公司没有给你办理社会保险,你有权请求补办。
如果你是以公司没有给你办理社会保险等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事由提出辞职,适用《劳...全部
我于2007年7月14日到单位上班,到2009年2月12日提出辞职,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买社会保险,请问能提出哪些补偿?
: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只能是视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即,你可以就此向单位要求从2008年2月1日起支付二倍的工资给你。
公司没有给你办理社会保险,你有权请求补办。
如果你是以公司没有给你办理社会保险等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事由提出辞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是有补偿的。
补偿的标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上班时间为8。5小时,多出的0。5小时加班能不能提出补发(我只有一个月的考勤卡复印件)?怎么计算补发加班工资。
还有加班费没有按最低比例计算,能否提出补发?怎么计算?(我只有六个月的工资条)。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所以,“上班时间为8。5小时,多出的0。5小时加班”是应当支付加班费的。
加班费的标准适用《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由于考勤记录和工资单是由单位掌握的,所以,这是可以适用举证倒置的。即你可以要求单位提供相关的资料,如果单位不能提供,单位则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你的主张。
如果说你是在没有辞职前提出的关于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的,不受时效限制。
但若是辞职后才提出的,则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即仲裁委员会只能支持你一年之内的。具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