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合同是到07年12月,因此,你于07年6月份提出辞职请求的做法,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虽然你于6月份提出了书面申请,且是在医院接受了你辞呈后的7月底离职的,但这只是履行了《劳动法》赋予的提前告知义务,并不等于医院不追究你的违约责任,要求你支付违约金。
由于《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医院与你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该始自你7月份离职之后,现在才想起来要求你支付违约金,显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法律不会支持,你可以不予理睬。
对你提出的几个问题,应作以下理解:
1、在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医院按合同要求你要赔偿违约金,3000X5/12=1250元,符合法律规定,你需要支付该违约金。但1年之后的今天你可以不予理睬。
2、在人事科组织的那次培训并考取了全科护士资格证中,医院确实支付了专项培训资金,则医院要求你支付培训费的做法并无不当。 听说08年后走的人都没付这笔钱,与你无关,不能以此作为衡量是否合理的标准。
3、他们扣了你的毕业证书和执业证的做法,明显违法,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请求裁决医院立即归还毕业证书和执业证,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有否毕业证,并不影响社保(包括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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