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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方的做法是违法还是钻了法律的“空子”?

  我是某家具厂的焊工,因工资问题社保要去劳动仲裁,我以没买社保和克扣工资,安排加班没补休也没加班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我的工资是个人计件,但合同里说我的上班工时按综合工时工作制以年为周期(签合同时我不知,厂里解答也不是实际意思),我每月工时210以上,我请求超过170的工时为加班工时可以吗?(如按综合工时工作制,和劳动法里的不就矛盾了吗?况且在家具厂里做焊工可以按那样上班吗?(受不了的啊!)怪不得厂里天天叫加班!)还有个扣款叫说是班长的带班费(扣我月工资%10)(班长安排我工作所用时间的补偿费)没在工资条里打印的,不公开,进厂时也没说,合同里也没约定!请问分摊金额合法吗?可以扣我的吗?扣了也不用在工资条里列出来吗?我可以说这个扣款是克扣工资吗?(劳动局的去检查过了,其他硬性规定的没扣了,但还扣《分摊费》而且还多扣1——2%)(所有员工(我知道约有被扣的60人以上)都说不合理,因为就是每天都加班每星期搞都安排加班搞(2小时左右)一次卫生,没加班费,自己还出钱!)!!!请高人告知,(最好有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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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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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员工进厂时,厂里必须为员工购买基本社会保险的; 2、安排加班没补休的,新法实施后,如果在双休日安排加班,应该支付200%的工资;如果是法定假日,则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3、目前,标准工作时为8小时每天,一个月是166。67小时。
    多余的应算为加班加点时间! 4、关于扣分那个,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该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果苛扣钱等直接与劳动者利益相关的话应该向劳动者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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