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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租赁法律问题

  店面租赁法律问题 请教一个房屋租赁法律问题: 我在2006年租了一家店面,当时以20000元转让费,转过来的。当时租金为24000元,签合同时,房东是一老人,他以年龄大不识字,周围的店面也都没有签,为理由没有签任何书面协议。只是口头承诺租金和隔壁一样。
  到第3年,2008年时他要求加到30000租金,(隔壁没有加)因此谈不容。然后我就决定把店面转掉,不开了。并先付给他10000元,也就是4个月的时间处理店里的产品,等转掉再按时间结清。 到第3个月的时候,找到了转让的人,并谈好以25000元的价格转让,并付了500元订金。
  我也通知了房东,他也表示同意。2天后房东的儿子打电话过来说房子他自己要用,不租了。我再找房东,房东也和他儿子一样的说法,不能转,要自己开店。当我提到转让费的时候,房东说自己没和我签任何协议为理由,随便给我些装修费打发我。我当然不同意,不给转让费,我当然不肯搬。现在他还说:“房子到期了,你不搬,我去告你。
  ”还有20多天房子就到期了。付了订金的人要我双倍退给他,我想这也合理。可房东这样出而反而,我是决不会让步的。请问: 这样的情况告到法院,法院会怎么解决,我的转让费能不能拿到? 如果我要继续租这个房子,他有没有权利收回?我手里只有转让时付掉20000元转让费的协议,和付500元订金的条子。
   希望哪为高人为我出点注意,感激不尽。。

全部回答

200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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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这么说,所有的优势都在房东那边,官司打起来,对你是很不利的。 首先,《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也就是说,由于你们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你们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合同。虽然你们有口头约定续租,但这样的约定仍为不定期的。  既然是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所以,房东是可以收回房子的。
   《合同法》 第232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236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其次,关于你的转让费。可以这么说,转让费是房屋在不断的转租过程中产生的“怪胎”,是一种交易中的潜规则。
  其本意是为了补偿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支出,但其数额往往远远高于装修费,甚至高于房屋本身的租金。就目前而言,法律对转让费尚未作出规定。所以,在房东收回房屋时,要求房东支付转让费是不可能的事情,法律也不会支持的。
    但,要求房东补偿装修费用是可以的。 最好的办法,是与房东协商,将房子转租出去,或者让他多给你些补偿,尽量减少你的损失。否则,房子到期,你不搬,他完全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要求你返还房屋的。
   。

2008-06-20

117 0
    你必须有证据证明你与房东有“合同到期后续租”的约定,并约定有“如果到时不续租”的责任,才能保证法院判决应当续租或赔偿你的损失。 你必须有证据证明房东已经同意你转租,你的转租才是合法。
  因为《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说房东没有同意转租。这不仅你转租不成立,连原合同都会被判解除的。 可惜了,你都是口头的,只要对方不承认,你就没有任何证据了,这官司,难了。
   现在,你唯一的办法是取得录音证据。你可以用通电话中面议中进行录音。但要注意的是,录音证据必须要另有两个以上的证人证明该录音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无欺诈胁迫,方可有效。   还有一点要注意: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就是说,你要是承认原来是租期三年而没有书面合同,你就输定了,因为“不定期租赁”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所以,你必须坚持说是半年一个租期,始终在“续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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