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某市属公办高中的事:
某教师是公办高级教师,06年暑假按照正常的调动手续调动到某市属公办高中,但是由于该接受学校校长的无理耽搁,耽误了暑期的调动,后来寒假(07年3月)调动完成,可是,学校不给我补发工资,也不办理一个公办教师应该有的基本工资和各项社会保障福利(如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
我自06年的9月1日开始就一直在该校上班,出色完成交给我的教育教学任务,还有许多学生学业水平测试A等,可是我的工资福利受到校长的克扣,没有得到一个公办教师的正常待遇,我找校长理论,校长先是搪塞,后以“不接受”让我走人!理由是有什么“口头协议”,我的身份是“代课教师”、“临时工”等。
经过,市人事局仲裁,确定是正式在编在岗的公办教师,并开具仲裁通知,让我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请问学校校长不遵守《教师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法律规定;
学校副校长,政治教师,现在刚刚升职为高级教师,不知道国家有《教师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制度。
依然文过饰非,专横跋扈,我行我素,无法无天,胆敢公然克扣公办教师的合法报酬(工资)和福利待遇还振振有词?
我如打这个官司,怎么打?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呢?。
现劳动仲裁然后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走诉讼程序
我认为应当属于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