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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管理法的一个问题请教行家

物业管理法规定:物业公司成立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这样建设单位不是可以取代物业公司吗?因为这个前期管理没有明确的时间界限,所以很多小区都没有业主委员会,业主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是不是?

全部回答

2008-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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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肯定是不可以取代物业管理公司的,除非这是一个三流的建设单位(有这种情况存在),没有把物业管理看的很重要。一般来说前期物业管理都是由建设单位招标产生的,这也是物业管理条例所倡导的。
  在业主没有入住之前,不能成立业主大会,所以由建设单位替准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是合法的。  对于一般大型地产公司而言,他们非常注重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因为一个好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进驻能够促进地产公司房屋的销售。
   前期物业管理终止的标志是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开始提供服务的时候,或者说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定合同生效之日既是前期物业管理结束之日。  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是你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如果你对前期物业管理单位不满意,当业主入住以后,只要2/3业主同意,你可以即刻解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重新选择自己满意的物业管理企业。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不是非常重要,说实在的现在有些业主委员会并不能代表业主的利益。
     总的来说,业主必须团结,如果不团结,可能就会导致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失。

200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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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是建设单位自己成立的物业管理部门,也有招聘的物业单位,不可能建设单位自己管理,自己的下属部门和自己管理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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