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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应该怎样补偿

我单位即将转制,国企商品零售业。听说在今年7月1日即将出台新劳动法的具体细则草案。我想问问,7月1日之前的补偿金和7月1日之后的补偿金的具体区别是什么?相对我们劳动者来说,那种方法对我们劳动者更有利?对工龄长但距退休年限短的、和工龄短但距退休年限长的劳动者给予的补偿金具体有何补偿办法?就我们这种劳动工种,补偿金应该怎样补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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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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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细则”出台还没有列入日程表。但目前的形势看,7月1日出台的可能不大。 “细则”是在法律本身身的框架内进行解释,不会超越法律之外的。现在考虑问题还从现行的法律出发才是比较稳妥的。
  即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于补偿还是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会有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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