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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的工伤应该怎么赔偿???

我父亲因公在工地上受伤,左手食指第一骨节断裂,经医院救治接上,现在包工头同意支付全部医疗费用,两个月误工费(3000元),一次性付清,再无责任。请问这样合理合法吗(我不懂法)。如果不合法应该怎么赔偿???我母亲为父亲买了份意外伤害保险,请问要经过哪些程序和相关手续???请懂法的朋友指点,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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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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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您父亲的伤肯定是工伤,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应当依据工伤保险的条例获得赔偿。为了保险起见,我建议您带父亲向当地的工伤鉴定机构申请进行工伤坚定,拿到坚定结论后要求赔偿就方便多了。
  下面是一般的规定供您参考: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 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五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 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 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第43条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 三、工亡保险待遇 第37条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供养亲属范围: (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 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第39条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五、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2条 2、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第29条 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4、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5、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6、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41条 对于您父亲的以外伤害保险,如果工伤保险的赔偿比您们的实际损失小的话,应该可以补充上,反之就不行了。
   但是,如果您父亲的单位没有给您上工伤保险的话,就要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条例进行赔偿了。   高博隆华 曹明 。

200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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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到保险公司报案! 治疗后申请伤残鉴定! 如果治疗后不影响功能,这种情况很难鉴定成伤残! 建议与包工头协商解决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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