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因涉嫌信用卡诈骗昨晚去自首被刑拘了,
首先,我非常一般人在这向网友“笨笨”,以及所有的读者致歉--由于我的疏忽造成了错误的解答,对读者起到了误导作用。
其实,我最初的解答并没有错,可第二天却鬼差神使地把“非盗窃所得的”信用卡看错为看“盗窃所得”的信用卡。 遂赶忙“更正”答案,告诉笨笨:“你朋友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却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只能以盗窃罪认定。对此,《刑法》196条第3款有明确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后来,幸得“syrrly”网友提醒,才得以发觉。在此,也谢谢“syrrly”网友。
下面,我把该题的答案,更正如下:
根据你陈述的情况,你朋友的行为符...全部
首先,我非常一般人在这向网友“笨笨”,以及所有的读者致歉--由于我的疏忽造成了错误的解答,对读者起到了误导作用。
其实,我最初的解答并没有错,可第二天却鬼差神使地把“非盗窃所得的”信用卡看错为看“盗窃所得”的信用卡。
遂赶忙“更正”答案,告诉笨笨:“你朋友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却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只能以盗窃罪认定。对此,《刑法》196条第3款有明确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后来,幸得“syrrly”网友提醒,才得以发觉。在此,也谢谢“syrrly”网友。
下面,我把该题的答案,更正如下:
根据你陈述的情况,你朋友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因素,但却因其行为的情节没有达到“数额较大”,而尚未构成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犯罪构成是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犯罪对象是信用卡。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从你所讲的情况看,你朋友上个月用(非盗窃所得的)同事未开卡的信用卡,冒领开卡后刷卡得款,显然,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因素。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规定: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需要具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才应予追诉。
所以,根据你的陈述,你朋友的行为尚未达到构成犯罪,应予追诉的地步。
不过,你朋友持款自首,却仍被刑拘未归,是否还有其他问题而需要审查呢?让我们一起静观其变。
至于你询问的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数额,司法实践中,一般在5000元以上。
。收起